體育場燈光佈置
1、體育場館燈具應採用下列佈置:
1 兩側佈置:燈具與燈桿或施工馬道結合,以連續燈帶或簇形式佈置在比賽場地兩側
2 四角佈置:燈具集中佈置,燈桿位於比賽場地的四個角落;
3 混合排列:兩側和四角排列組合。
2、足球場館照明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、無電視轉播時,宜採用場館兩側或場館四個角落的佈局,並應符合下列要求:
1)採用場地兩側燈桿佈置時,燈具不應沿底線兩側佈置在球門中心點10°範圍內。 立桿底部距場地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4m。 場地中心線垂直連線與場地平面的夾角不小於25°;
2)採用場地四角佈置時,桿底與場地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緣的夾角不得小於5°,桿底與場地的夾角應不小於5°。 角度不得小於10°,燈具高度應使燈具中心與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的夾角不小於25°;
3)採用場地兩側馬位佈置時,沿底線兩側距球門中心點10°以內、兩端外側20°以內不應放置燈具。
4)燈具的瞄準角度不應超過70°